早期佛教制戒伦理初探(四)
发布日期: 2024-09-02 浏览量: 994 次浏览
4、对治烦恼炽盛
(1) 设立如法的受戒仪式,激发护戒之心
佛教戒律的受持,并不仅仅只是依靠个体对戒律守持的原初意愿,而是通过一整套规范严格的受戒程序来增上受戒者的护戒之心。首先是对受戒资格的严格审查,比如《四分律》中规定,沙弥出家一般需要 12 岁以上,除非他“能驱乌、能持戒、能一食”,具备了基本的持戒和适应僧团生活的能力,而比丘受戒则需要年满二十,若年未满二十被认为是不得戒的。
除此之外,受比丘戒者还需要符合五个方面的条件:是人道(非人类不能得戒)、诸根具足(身具众恶病或是聋盲等残疾不行)、身器清净(无十三难等过失)、出家相具(剃发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得少分法(先已受过沙弥十戒)。而授戒过程也须具足六方面条件:结界成就、有能秉法僧(需要是具足资格的清净比丘)、数满如法(一般需要十位具格比丘作羯磨,即使在佛法稀少的边远地区至少也须五位具格比丘才行)、界内尽集和合、有白四教法(严格按照如法的羯磨法)、资缘具足。在受戒时,要求受戒者必须发心乞戒,并且受戒的过程中要做到“心境相应”,如果有昏睡、醉酒、精神错乱或者对受戒缺乏意乐信心,都是不能得戒的。
严格的受戒资格审查可以杜绝各种不能适应戒律生活的人士加入僧团,很好地维护了僧团成员的清净和庄严。庄严如法的受戒仪式,也增加了受戒者对戒法的尊重和信心,产生出稀有难得之想,强化了对所受戒体的认知,从而在个体内心产生出对治烦恼,护持戒体的有效力量。
佛陀在设立遮止不如法行为的戒条时,并不是简单的以应作不应作来加以检别,而是详细设置了根据违犯程度,由轻到重的多个阶次,并且要求每位比丘都必须清楚掌握。如《四分律》中说:
有五种犯: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为五,亦名五种制戒,亦名五犯聚。若不知不见五犯者,我说此人愚痴。……若不知不见五犯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者,僧应与作呵责羯磨。
制订戒条,其根本的目的是对僧团成员进行行为规范,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改变了一些特定行为的伦理属性。一些本不属于罪恶的世间行为,在被纳入戒条之后,就被赋予了善恶属性,成为了不善法或是罪恶,也即是戒律中所谓的遮戒。其罪恶的来源并非是行为性质本身,而是来自于“违制”。而那些在世间层面也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诸如杀、盗、邪淫、妄语之类,则成为了双重罪过,“业道罪”和“违制罪”。当一个行为从单纯的“不适宜”上升到“罪”、“违佛制” 的层面,无疑加大了其严重的程度,也让个体更加重视,不敢违犯。
僧团生活的特殊性,要求僧众必须遵循比世间行为更多细致的规范,所要防范的烦恼,不仅是粗重明显的贪嗔邪见,也包括懈怠、放逸、不正知等各种微细烦恼,甚至还包括防范一些可能导致烦恼增上的行为,比如饮酒、与异性独处等。通过设立性戒和遮戒,波罗提木叉学处为僧团大众清净身行、对治烦恼提供了强大有力而又细致入微的伦理资源。
有制戒就须要有说戒。每半月僧团所有成员聚集在一起,举行布萨活动,由僧团推举的上座比丘诵戒,令新受戒者得以学习和掌握戒条,其他成员也可以籍此防止遗忘淡化。除了对戒条的温习强化之外,半月布萨诵戒的重要目的,还在于定期监督保持僧团的清净。
佛陀规定:“有犯者,不得与说戒;有犯者,不得闻说戒。”并以大海不受死尸为喻,表明僧团不允许违戒垢染不净者的存在。因此,每次诵戒仪式之先,要三问清净,要求僧团成员在诵戒之先发露清净,做到身心的净化:“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这样通过半月诵戒的活动,僧团得以达成定期的自我净化。
布萨说戒对于僧团的重要性,从戒律中对布萨的相关规定要求就可窥其一斑。佛陀要求界内全体成员尽应参加,遇到特殊事缘也须“说欲”告白大众,不允许任何人的随意缺席。《四分律》中记载,已经证悟阿罗汉的长老大迦宾㝹,认为自己彻断了烦恼,“我今若往说戒、若不往,我常第一清净”,对参加布萨说戒认为不是必须的。佛陀知道了他的心念,即告诉他:“说戒法当应恭敬尊重承事,若汝不恭敬布萨尊重承事者,谁当恭敬尊重承事?是故汝应往说戒,不应不往。应当步往,不应乘神足往。我亦当往。”即使是断尽一切烦恼的大阿罗汉乃至佛陀本人也要尊重和按时参加僧团布萨,甚至不允许以神通前往,由此可见佛陀对于集体布萨说戒的重视。
除此之外,五犯聚的标立,令僧团也可以据此来监督和规范大众,对不如法的行为能及时加以举罪、劝谏和制罚,作到有法可依,惩处得当,以法摄僧。防止了戒律执行过程中的片面性以及个人意志的影响,确保律法面前人人平等,达成佛教戒律伦理的民主、公正、平等。
戒律对于修行者的功能在于防非止恶,然而作为具足烦恼的凡夫,在受持戒律之后并不是都能够始终保持清净无违。一旦有所违犯,如何忏悔还净,以及如何在忏悔还净的过程中,产生出强大的教化力量,都是对戒律伦理智慧的考验。
从原始律藏中可以看到,佛教的忏悔制度也是根据违犯的性质和程度有着极为严密细致的设置。
心念法用于一些较为轻微的违犯(轻突吉罗罪),或者界内无其他比丘的特殊情况。这时候只需要独自一人心念口言即能成办,这样有助于违犯者的及时还净。
对首法适用于单堕及以下的诸罪(轻突吉罗除外),以及界内人数少,不能成僧团的特殊情况。一般来说,这类所处理的事情也较小,只需一位比丘为作证明(作忏悔主)即可成办。这些犯戒事缘如果不对人作,则不免会有放逸、轻忽的过患,所以须请他人作证方可还净。
小众对首法用于忏中品偷兰遮罪,忏悔者须礼请二至四位比丘来完成忏罪的羯磨。
对于积蓄了过多或者不如法的衣物、钱宝等,则需要更复杂的忏罪程序。违犯者先须在僧团前作白,捨所蓄之不如法物。然后再在众僧前乞忏,得到同意后,还须请一位清净之忏悔主,忏悔主作白得到僧团允许后,再对此忏悔主正式作忏罪羯磨。这样的忏罪法,不仅能够达到忏除罪业的功能,以正式的羯磨法捨所畜物的形式,也能很好的帮助违犯者放下对财物的非法贪著,达到身心净化的目的。
违犯了更加严重的僧残罪,那就需要更为复杂、难度更大的羯磨法来净罪。一般需要四个程序完成。首先是治覆藏情过,也就是根据覆藏时日的长短,行别住法(别在一房,不得与僧同处。虽入僧中,不得谈论,亦不得答。)然后治覆藏罪(突吉罗忏)。第三步是治僧残过,行六夜摩那埵。最后是治僧残罪,于二十位清净比丘前行羯磨法除罪,“若少一人,不满二十众,是比丘罪不得除”。在被治罚期间,违犯者还要接受“夺三十五事”等一系列的处罚,暂时剥夺僧团生活中的各种权益,在僧团的位次排列沙弥之前,一切比丘的最后,并为僧作种种服劳,“应日三时见清净比丘,彼应作者一切应如法作。若清净比丘有所作不应违逆,若违逆应如法治。”同时,行覆藏比丘还要每半月布萨日,在众僧前作白,告知僧众自己因僧残罪行覆藏羯磨。如果是行摩那埵的比丘则每天都要在众僧前作白。
最严重的违犯,即是破失根本戒的四种波罗夷罪。它被称作“断头”,“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比丘亦复如是,犯此法者不复成比丘。” 也被称为“退没”,认为违犯之后即不再能够证道得果。犯波罗夷罪的比丘烦恼和罪业极重,一旦造作,即失去了比丘身份,须摈出僧团之外,并且未来也不允许再出家和受大戒。应该来说这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通过这种剥夺其出家资格逐出僧团的形式,保护了僧团的和合清净,也对具烦恼者产生震摄作用,令其不敢违犯。
佛教忏悔方法有其严密系统的阶次与规定,不仅注重于罪业本身的净化,更是通过此过程达成教化的目标。对于违犯较轻者可以随时以心念法来进行自我的净化;而较重一些的情况,通过对一位或多位清净者忏罪的方式也有利于增加对戒法的尊重;对于贪著财物等问题引发的违犯,除了忏罪本身外,通过在集体面前捨所畜物的仪轨,还能对治占有欲和执著;而更严重的违犯则通过严厉的制罚甚至驱逐,达到强有力的惩诫效果。
当然,过犹不及,佛陀制戒的目的本来即在于对修学者的教化,是以人为本的。由于弟子的根性不同,在执行忏悔和处罚的过程中,也会因人而异有所开缘。因此律中也说到,犯了僧残罪需要每天在大众前告白自己犯了戒正在行别住法或是摩那埵,但是如果犯戒者心性柔弱,惭愧心过重,觉得难以做到时,也是可以到上座比丘那里请求暂时不作此仪轨的。而对于犯了根本戒的比丘,若认错态度真诚,不敢覆藏罪行,具足惭愧,不愿意离开僧团:“若犯罪已,啼哭不欲离袈裟,深乐佛法者”,佛陀也开许在众僧前作白四羯磨,与波罗夷戒。忏罪后, “夺三十五事”,僧说戒及羯磨时,来与不来随意,“得入僧中,但不足数”。由此也能看出佛教戒律伦理中,以人为本,以为解脱为核心的缘起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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