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佛教制戒伦理初探(二)
发布日期: 2024-01-09 浏览量: 673 次浏览
(续前)
二、从对治四种违戒之因,看佛教戒律的主体功能
从律藏的记载来看,僧团建立早期的数年之间(四分律中说为 12 年)除了略说教诫之外,佛陀并没有为僧团制定具体的戒条。最初制戒的缘起,即是须提那子与故二行不净行为起端:
所谓的“十句义”,在《摩诃僧祇律》中说为“十事利益”,《五分律》、《十诵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都称之为“十利”,这是佛陀为僧团制戒的根本目的所在。也说明了在教法广为传播、僧团不断扩大的阶段,广说戒法,制定条文明确、相对稳定、客观性强的具有制度伦理特质的学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印顺法师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中,将此十种利益归纳为六项:
“ 和合义(摄取于僧):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
安乐义(令僧欢喜、令僧安乐):依学处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乐。
清净义(难调者令调顺、惭愧者得安乐住):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学处所制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不敢有所违犯;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圣道——戒、定、慧的修学中,身心安乐。
外化义(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长):和乐清净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会。
内证义(断现在有漏、断未来有漏):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精进修行,能得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
究极理想义(正法得久住):和乐清净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内证。外化的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那末“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实现出来。(印顺法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以上六项如果进一步归纳的话,就可以将其总结为个体修学、僧团和合共住以及社会教化这三个层面的目的。而所有这些层面的目标,其实现的根本还是要靠僧团个体的规范和教化。离开了这个根本,僧团和合、教化社会乃至正法久住都失去了保障和可能性。
关于个体的教化,除了早期加入僧团的一批精英分子之外,作为刚刚踏入佛法修学之门的凡俗弟子,尚缺少足够的定慧力,为深重的烦恼所障蔽,欲超越生死轮回证得道果,并不是只靠一种单纯的信仰所能达成,而是需要戒定慧三学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戒学,尤其是具有制度伦理特质的学处,对于个体的身心安住、断惑证真具有着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从对治 “四种违戒因”的方面来加以具体分析。所谓四种违戒因,即是论典中所总结的造成违戒的四种根本原因——无知、放逸、不敬重、烦恼炽盛。
1、对治无知
刚刚发心进入佛教修行的初学者往往对善恶行为缺乏足够的分辨决择能力,在这些时候,即使他们有充分的信仰,也未必能够及时遮止一些不当的行为。因此,无知常常成为违戒的重要原因。
在律藏里可以看到,最初淫戒制立的缘起者须提那子实际上是被称赞为“持信牢固,出家为道”、“习沙门威仪,无事不知,触事皆行,亦能转教于人”,应该是僧团中较为优秀的修行者。他与故二发生不净行,并非由于本身的烦恼炽盛、不乐梵行,主要还是当时并没有对不净行的明文遮止,从而在家人的劝诱逼迫之下造成了行为的违犯。而杀生戒犯缘中的勿力迦难提也是由于受到了魔的诱赞,认为协助厌世比丘自杀是“我今获大功德,度不度者”,因此大开杀戮之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因此,随着僧团的不断扩大,对于一些典型的不当行为及时加以明文规定和遮止,是非常必要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初学者,不致于因无知的原因而造成违犯。正如《摩诃僧祇律》卷 1 中所说:“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者,当尽受持此律。” 经过了明文规定,并通报于全体僧团的波罗提木叉学处正是断除初学者的疑悔,为他们作行为指南的最佳依止。
正是因为了解了无知对于修行者的障碍,在佛教戒律中,特别强调了学戒闻戒的重要性,从初始进入僧团即须依止和尚阿奢黎修学,而出家受具足戒后,还须五年不离依止,即使戒腊已满五年,也规定“若愚痴无智慧者,尽形寿依止”。
在《四分律》卷 59 中,广说种种不应离依止而住的情况:
依止制度的建立是佛陀戒律思想的重要层面,攸关于个体的健康成长,僧团的健康发展,是需要受到高度重视的。
在佛教戒律的伦理观念中,不会因为无知犯戒而认为是可以原谅的,或是认为过错情形较轻。反而认为这是更为严重的,在原有犯戒的基础上还多了一条无知之罪:“彼比丘无知无解,若犯罪,应如法治,更重增无知罪。”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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