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佛教制戒伦理初探(一)—— 以《四分律》为中心
发布日期: 2024-01-09 浏览量: 1,475 次浏览
摘 要:
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团体要想保持其长期稳定存在和健康发展,都需要一定的规约或是律条,来对团体的成员加以一定的管理和约束。而佛教僧团作为一个特殊的宗教修行群体,也必然有其戒律方面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本文以早期佛教律藏为对象,从佛陀制戒缘起、佛教戒律主体功能的实现以及早期佛教戒律形态发展的主要阶段,三个方面来加以研究。以期探讨佛陀时代的戒律,其以“人”为本,以“法”为核心,以“缘起”为依据,以“平等、公正”为特征,以“教化”和“正法久住”为终极目标的伦理特质。以及讨论早期佛教戒律在打造佛教僧团清净和合的生活形态,帮助修学者定学与慧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方面所展现出的强有力的统摄功能。呈现出作为一个以修行解脱为目标的宗教团体独特的戒律伦理特质,也为当代佛教僧团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可参考的伦理资源。
关键词:
佛教 戒律 制戒伦理 僧团建设
对于任何一种宗教来说,除了其自身的核心宗教思想和相应的宗教行为之外,宗教戒律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宗教伦理制度化的一种表现,是以条文的形式把宗教伦理作出具体的规定,以达成立善避恶乃至完成宗教修行的终极目标。
在道教中有“无戒不成仙“的说法,并把戒律分为上品戒、中品戒、下品戒,根据弟子的情况因材而施;犹太教和基督教奉行“十诫”;伊斯兰教规定了“五大功课”,将之称为“善戒”,把顺从私欲、骄傲自大、饮酒、赌博、淫乱等行为称之为“恶戒”。
而在佛教信仰体系中,则更是把戒学与定、慧并称为 “三学”,视之为佛教信仰和修行的重要内容。因此,什么是佛教的戒,佛教戒律有着怎样的特质,以及它对于佛教信仰和修行具有怎样的作用?是研究佛教伦理过程中必须厘清的课题。本文从佛陀的制戒缘起、戒律的主体功能、佛陀时代戒律形式发展的主要阶段,三个方面来加以研究和探讨。
从《四分律》的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几点重要信息。
首先,佛陀并不认为戒律的存在是不必要的,即使是拘那含牟尼佛、随叶佛等也只是未“广说经法,结戒说戒”。实际上诸佛也都为弟子略说教诫,包括释迦佛本身,在其弘法度僧的最初 12 年中虽然未曾为僧团制戒,但也为弟子说 “略教诫”:“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其次,并不是每尊佛都会为弟子广说经法,结戒说戒。这也说明了,制定详细具体的戒条规范和僧团制度并不是一种必须。
第三点,佛陀也指出,如果不广为弟子说法,不结戒亦不说戒的话,当佛和圣弟子灭度后,正法是不能久住的。
由此可见,广说戒法,制定详细周到的戒律制度并不是僧团存在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当有佛陀和证悟圣果的声闻弟子住世,而僧团成员的素质也足够的时候,只要有道德原则层面上的法的摄受和教化(略教诫),就已经足够支持教法的传播弘扬。广说经法,结戒说戒的目的在于调教根基不够的弟子,能够依戒法的力量安住身心,自觉化他,住持正教。
略教诫和广教诫的区别,如果援用伦理学的概念来加以说明,前者大致可以对应于德性伦理,而后者更侧重于是一种制度伦理。
德性伦理是对个体道德品质的探讨和研究,强调的是对个体的道德要求和伦理规范。正如略教诫中所说的 “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其教诫的核心还是在于个体自身对于身语意三业的守护和净化,并未触及团体性和社会性的层面。因而它在制约力量方面,更多的是依赖于个体的自身素养。
而制度伦理则侧重于调节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实现方式上,更定型、系统化,有稳定性、强制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并依靠社会组织来保障和监督其实行。
由此,在德性伦理的力量不足以维持群体个体的如法行持时,制度伦理以它的系统性、强制性和客观性,以及借助集体监督力量等特点,更有利于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集体秩序的维护。因此,研究佛陀的戒律伦理思想,就需要特别关注其对于道德伦理和制度伦理的安立和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在诸部律中,都有佛陀最初拒绝舍利弗请佛为僧团制戒的请求的记载。在《四分律》中,佛陀将不为僧团制戒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 。而在《摩诃僧祇律》中,有更为具体的指出:“如来不以无过患因缘而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并引举了舍利弗过去生中亦曾有过 “人民居士未有过患,亦曾请我制诸刑罚”的本生公案来说明佛不为无事僧制戒的原因:
在这里“无事而加其刑罚”是佛陀明确反对的行为态度。制定具有制度性、制约性甚至是处罚性的戒律,这只是针对具烦恼的僧团弟子所设立的对治法。不能把随犯制戒简单看成是佛陀对比丘犯戒行为出现后的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而是显示出佛陀以人为本的缘起的戒律观。
佛陀制戒不是出自于自我中心的创意,也不是对他人的妄测,而是依此时此地此人的现实因缘,以清净心和悲悯心的安立和施设。现实中随着僧团的扩大,社会影响力和供养的增加,不可避免的会有各种发心、各种烦恼的人士进入僧团,在这种情况下,“广说法,结戒说戒”就成为僧团建设乃至正法久住所必须的了,它是缘起法的必然性,是佛陀制戒智慧和伦理思考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制度伦理相对于德性伦理来说,虽然具有易于监督管理的优点,但也有其可能落入僵化、教条的问题。毕竟,现实中的人事因缘是复杂多变的,制度性的戒条在实践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适,这也就是佛陀制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原因。一条戒从初制到最终形成定制,中间可能会经历多次的调整,甚至在遇到荒年或是命难等特殊情况还有额外的开缘。关于这个问题,在《四分律》五百结集中所记载的一段迦叶尊者与长老富罗那的对答,是非常有代表性的:
此处明确的把佛陀因人因时因地的灵活开遮,视之为佛陀“一切知见”的表征,由此也可以看出佛教戒律观的缘起性特质。
从原始律典的记载来看,除了通过随时开遮来调适制度化的戒条可能带来的现实适应性问题之外,对于如何调和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平衡,佛陀本人还是保持着灵活的态度。即使是僧团建立 12 年后,已经广为僧团制戒,但依然能够在具体教化弟子的过程中,时时回归德性伦理的根本来。关于这一点,在《四分律》卷58中教化跋阇子比丘的公案是非常有代表性的:
从这段记载来看,佛陀开许不适应繁杂戒条的跋阇子比丘只受持“增戒、增心、增慧学”这三条戒,从而使他得以证悟。这是佛陀能够时时回归德性伦理教化的根本,对具足慧根的弟子给予最为简洁根本指导的经典例证。由此也能看出佛陀运用戒法的根本态度。
未完待续
...
排版 | 智畅
图片 | 网络部摄影组
戒幢法雨音频合集https://www.jcedu.org/202309/28586.html
<微信服务号>
地址:苏州市留园路西园弄18号
电话:0512-65349545(客堂) 65511746(弘法部)
信箱:admin@jced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