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律师的律学贡献 —— 纪念大师圆寂八十一周年
发布日期: 2023-10-13 浏览量: 4,53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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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师(1880-1942)为近代南山律宗中兴之祖,一生持律严谨,对律学的传承和发展贡献巨大。苏州西园戒幢律寺作为律宗道场,深得弘一律师法乳恩泽,今适值大师圆寂八十一周年纪念日,特呈此文,以表景仰与怀念。
一、精严学律持律
弘一律师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蜚声中外的艺坛大家,在诗词、书法、金石、绘画、音乐和戏剧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他39岁(1918年)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礼了悟和尚剃度,同年9月入灵隐寺受具足戒;因阅读《毗尼事义集要》和《传戒正范》,深感若按戒律规定,自己未得戒体,因此发心研律、弘律。
弘一律师曾在温州庆福寺得见义净三藏所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新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认为较《四分律》等旧律为善,因此着重学习有部律,编有《有部犯相摘记》、《自行抄》和《学有部律入门次第》。当时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创办刻经处,专刻南山律疏,欲光复绝学;听说弘一律师宗有部而轻南山,遂写信规劝,认为我国千百年来秉承南山一宗,现在应该继承前贤,不宜另辟蹊径。弘一律师深以为然,并在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弘南山。
在佛教众多宗派中,律宗最重日常行持,具体到衣、食、住、行均须如理如法,并应远离贪著。弘一律师谨遵佛制,受戒后学律持律,以忠实践行为教界树立了典范。弘一律师严格保持过午不食,对饮食的要求也非常简单,从不浪费。其所用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时的旧物,26年来未尝更换;一领衲衣补丁224处,青灰相间,褴褛不堪。戒律中规定比丘不得重操旧业,以免妨碍修道。弘一律师出家后,几乎放弃一切世俗时的学问与艺术成就,唯偶以书法接引众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当常易住处,勿于一处贪著不舍。弘一律师在出家生涯中居无定所,一衲一钵,动止安详,威仪寂静,实践着佛陀的教诲。他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众,不传戒,不乐名闻利养,充分体现出自在无碍的超然心境。
二、培育律学人才
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师积极着手培养律学人才。他在厦门妙释寺讲《四分戒本》时曾提出培育的方针和愿望:
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
1931年,弘一律师居于慈溪五磊寺,曾计划建立“南山律学院”,只是因缘不足而未能如愿。随后,他带十余名学律同仁移居厦门万寿岩寺,开讲《随机羯磨》。同期所撰的《学律发愿文》体现了他振兴南山律的誓愿:
学律弟子等敬于诸佛菩萨祖师之前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
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
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
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能得清净寺舍,安心久住,大众和合,助缘殊胜。
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
之后弘一律师还应各处邀请前去讲律。如1932年应邀偕十数名学律弟子到泉州开元寺尊胜院结夏安居,讲授《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随机羯磨》;1934年在泉州草庵讲《含注戒本》;同年在厦门南普陀寺养正院开示戒律;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讲《律学要略》;1937年应青岛湛山寺邀请,讲律学大意等等。被人遗忘七百余年之久的南山律,因弘一律师的积极奔走而重光。
三、圈点科释律疏
在培育人才的同时,弘一律师还对南山律典作了大量整理,以方便后人学习。
(一)圈点:弘一律师在泉州开元寺尊胜院结夏安居期间开始疏理南山钞记,朝斯夕斯地用多种颜色和多种标记进行繁复的圈点,改正讹误,历时三年才完成。
(二)科判:三大部灵芝记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琐,且隐于文中,学者很难辨识。弘一律师用不同颜色标出钞疏记中大小科文,又适当删补并抄写于书眉,令疏记内容层次一目了然。此外,他还撰写《行事钞略科》、《删补随机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钞戒业疏科别录合册》等,对三大部作了简明的科判,为后学掌握南山律疏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三)略释:南山三大部与灵芝三记文字古拙,义理深奥,戒相繁琐,未具相当古文和戒律基础者只能望而兴叹。弘一律师为此编写了一系列简易注释,如《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含注戒本略释》、《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律钞宗要随讲别录》等。这些书籍将律疏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灵芝诸撰述作浅易的解释,或列表画图说明,清晰易懂,是研究三大部的绝佳入门书。
(四)集释:弘一律师从日本请得《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通释》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济览》,据之校勘钞记,着手编写《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可惜尚未完成他就圆寂了。幸有妙因法师承其遗志,使此书得以圆满完成。《扶桑集释》是学习《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最好的资料。全书共十卷,对钞记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一一作了注释。
(五)表释:弘一律师以表记形式传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行事钞资持记表解》、《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中的《事钞持犯方轨篇表记》和几篇《戒疏表》。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此书历经三载,经多次删改而成。书中对比丘戒中最为繁琐复杂的戒相进行了梳理,综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调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及蕅益大师《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等律典,从犯缘、罪相、并制、境想和开缘等方面,以列表的形式对比丘二百五十条戒的戒相进行了诠释,使后人学习戒律事半功倍。
四、发展在家律学
佛教七众所受律仪不同。在家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有沙弥、沙弥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和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学修和弘扬戒律一向是僧尼的专务,在家居士往往不敢问津,所以对五戒、八戒等内容不甚熟悉。弘一律师为方便在家居士学习戒律,特将南山三大部等典籍中关于在家律仪的部分录出,题为《南山律在家备览》,为居士学习戒律提供了详细指南。
除此之外,弘一律师关于在家律学的著作还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义》、《八戒略义》、《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之开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等。尤其在《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中,弘一律师针对时弊提出十条指导性的事项,澄清了当时比较普遍的一些错误做法和观点。如对多众并合一时受,提出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对不能具持五戒者,提出得受一分、二分;对辄称皈依师为师,提出应以所有僧宝为师;对受五戒已,披五条衣、持坐具,指出这是坏滥制仪,获罪叵测等。
五、弘扬菩萨戒经
弘一律师梳理了历代重要的《梵网经》菩萨戒注疏,著有《梵网经菩萨戒本浅释》、《梵网经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梵网经贤首疏盗戒等六种类轻重门科表》、《梵网戒本宗要科表》《梵网经古迹记科表》、《菩萨戒受随纲要表》、《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等。
其中《梵网经菩萨戒本浅释》对《梵网经》的一些重要或难懂的名相,进行了浅易的注释;《梵网经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列举了隋智者大师《义疏》等六家旧疏和唐法藏法师《戒本疏》等七种新疏中对十重戒判罪轻重的注释,使后人不劳广涉诸家注释,就能了解各家判罪的轻重同异;《菩萨戒本宗要科表》、《梵网经古迹记科表》撷录二书科判并稍作整理,以便学者在披阅之前先了解其组织纲领;《菩萨戒受随纲要表》综合菩萨戒的思想,对受随等各个问题作了精辟的解释;《菩萨璎珞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解释受戒方法,是依《菩萨璎珞本业经》录出。这些著作在历代注疏的基础上提纲挈领、存精祛芜,是近现代在相关领域少有的佳作。
六、结语
纵观弘一律师一生,继承南山祖师的律学思想,以复兴南山为己任,兼弘菩萨戒及在家律学;他不仅深入研习南山律并著书立说,而且身体力行,为培育律学人才、普及律学知识、树立僧尼戒律观念,可谓鞠躬尽瘁。后人纪念弘一律师,首先当学习他严持律仪的高尚品质,依律行事;其次当继承他的事业,发心学习并弘扬南山律,以广度众生为己任,使正法长住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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