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上)—— 纪念弘一大师圆寂八十周年
发布日期: 2022-10-13 浏览量: 5,351 次浏览
弘一律师,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一位蜚声艺坛的大家,对诗词、书法、金石、绘画、音乐、戏剧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39岁(1918年)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礼了悟和尚为剃度师,同年9月入灵隐寺受具足戒。因阅读马一浮居士所贻《毗尼事义集要》和《传戒正范》,深感若按戒律规定,自己当时所受的戒是不得戒体的。因此发心研习戒律,并在佛前发愿弘扬戒律。
戒律在中国的流传,古译有《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义净法师从印度留学归来,又译出《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后人称为新律。弘一律师出家的第三年夏天,住在新城贝山,借得律藏三帙,并南山道宣律师的《行事钞》、《戒本疏》、《羯磨疏》及灵芝元照律师的三记,拟掩室山中,专门研究,因故未能如愿。
次年在温州庆福寺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的《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认为较旧律为善。因此,弘一律师在当时所编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开始的两次草稿中,屡以义净所传纠正南山旧说。后来自觉轻谤古德,有所未可,才涂抹之。但对三大部还是没有用心研习,只是着重学习有部律,编有《有部犯相摘记》、《自行抄》及《学有部律入门次第》。
当时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创办刻经处,专刻南山律疏,光复千年绝学。听说弘一律师宗有部而轻南山,写信规劝,以为我国千百年来秉承南山一宗,现在弘扬戒律,应该继承前人事业,不宜另辟蹊径。弘一律师深以为然,才渐渐放弃有部律,研习南山律。并在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尽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自此,弘一律师由新律家变为旧律家了。
在佛教众多宗派中,律宗是最注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据戒律规定,出家受戒后必须学戒五年且不离依止,然后才能(离开)僧团独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须学习并遵守的。弘一律师按照佛制,学律持律,以自已对戒律的严格遵循,为教界树立了典范。
戒律的实行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具体地说,不外乎对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的运用。弘一律师受戒后,严格实践过午不食,每日只进食两次。对饮食的要求也非常简单,从不浪费。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时的旧物品,26年来未尝一易。一领衲衣,补钉224处,青灰相间,褴褛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师纪念馆”中,还可以见到这些珍贵的遗物。
出家原为寻求解脱。若想解脱,首先必须远离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规定,比丘不得重操旧业,以免妨碍修道。弘一律师出家后,几乎放弃一切世俗学问,唯以书法接引众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当常易住处,勿于一处贪著不舍。弘一律师的出家生涯中,居无定所,一衲一钵,行云流水,动止安详,威仪寂静,充分体现出自在无碍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师持律非常严谨,从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丰子恺所著的《为青年说弘一法师》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昔年我寄二卷宣纸去,请弘一法师写佛号。宣纸很多,佛号所需很少。他就要来信问我,余多的宣纸如何处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邮票去,多了几分,他把多的几分寄还我。于是以后我寄邮票,也就预先声明:余多的邮票送与法师……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请他藤椅子里坐。他把藤椅子轻轻摇动,然后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问,后来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启问。法师回答我说:“这椅子里头,两根藤之间,也许有小虫伏着。突然坐下去,要把他们压死,所以先摇动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让它们走避。”
这两件事,前者是预防犯盗戒。按戒律规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盗戒。后者是预防犯杀戒。在平常人看来,这些行为或许有些迂腐,即使是学过戒律的人,也很难注意到这些细节。弘一律师的做法,正体现了他持戒的严谨态度。
弘一律师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众,不传戒,不乐名闻利养。因为担任住持,难免外应俗务,内治生产,汩没身心,妨害道业。所以弘一律师和印光法师一样,都以不作住持为真实办道的首要条件。
南山律疏与唯识、三论等论疏一样,南宋之后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以来,佛教出现复兴气象,培养人才、刻印经书、出版刊物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学也是同样,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请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创刻经处,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师在自己学律持律的同时,积极着手于律学人才的培养。
近代,自杨仁山居士开始以学院教学培养佛教人才后,佛教学院在全国遍地开花,弘一律师也曾有过建立律宗学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师居于慈溪五磊寺。此寺地处山巅,环境幽静,创立学律道场最为适宜。当时由亦幻法师最初提出设想,便与此寺住持栖莲和尚商议,并取得弘一律师的欣然应允,拟兴办南山律学院,三年为一期,讲授南山三大部。由栖莲和尚与亦幻法师前往上海筹募开办费用,得朱子桥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后仍可设法。后因意见不同,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
过了两年,弘一律师在厦门妙释寺讲《四分戒本》时,曾述及此事,并提出将来培育律学人才的方针和愿望。他说:
“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余于前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办律学院。惟与余意见稍有未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
这是弘一律师弘扬戒律、培育律学人才迈出的第一步。随后,他与十余名学律同学移居万寿寺,开讲《随机羯磨》,并撰学律发愿文:
“学律弟子等,敬于诸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
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
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
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律之时,能得清净寺舍,安心久住,大众和合,助缘殊胜。
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
这是弘一律师与学律弟子在佛前共发的誓愿,体现了他振兴南山律的愿心。
弘一律师在万寿岩住了不久,又应泉州开元寺转物和尚邀请,偕十数名学律弟子到泉州,在开元寺之左侧尊胜院结夏安居。安居期间,弘一律师讲授戒律,每次连续讲两周的《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随机羯磨》,分两次讲完。有时兼讲古德格言,以资策励身心。授课时若学员提出问题讨论,或以书面请示,都能获得圆满解答。学员除了听律之外,阅读圈点三大部,以作深入研究。
弘一律师除专门培育律学人才,还应各处邀请前去讲律。如1934年在泉州草庵讲《含注戒本》;同年又在厦门南普陀寺养正院开示戒律;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讲《律学要略》;1937年应青岛湛山寺邀请,讲律学大意等等。被人遗忘七百余年之久的南山律,经过弘一律师的弘扬,重新引起教界的重视。
戒律在中国的翻译虽有五部,但弘通独盛、蔚成一宗的只有《四分律》。道宣律师依此律撰写了《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构成南山一宗的律学体系,称为南山三大部。这些著作的特色,是立足于《四分律》,并对《四分》有义无文、或有文不了之处参取诸部律,广引大小乘三藏有关戒律的内容作为补充,并以大乘为归极。这一弘扬方式,与中国流传的大乘教义相符。因为适合中国国情,一经问世,受到教界广泛推崇。道宣之后,据说注释三大部中《行事钞》的就有60余家。其中,以灵芝元照律师所注的《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最具权威,与南山三疏受到同样的重视。可惜南宋之后,这些著作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才从海外请回。
弘一律师弘扬南山律疏,在培育人才的同时,为便于后人学习,还对律疏作了大量整理、简化的工作。
(一)圈点:弘一律师在泉州开元寺尊胜院结夏安居期间,开始圈点南山钞记。他曾在圈毕自记中说:
“剃染后二年庚申,请奉东瀛古版《行事钞记》,未遑详研。甲子四月,供施江山。逮于庚午六月,居晚晴山房,乃检天津新刊,详阅圈点,并抄写科文,改正讹误。迄今三载,始获首尾完竣。是三载中,所至之处,常以供养奉持。”
弘一律师把南山钞记随身携带,朝斯夕斯地进行圈点,抄写科文、改正讹误,历时三年才完成南山律疏的整理工作。
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首前,列有“南山钞疏灵芝记”三大部标志例,弘一律师对圈点方作了说明。这些标志主要由线、圈、点、括弧,配合红、灰、黑、蓝四色的不同,作为区分。标志例中共列有16条,可概括为四项:
一、用红、灰、黑不同颜色的线条,标出钞疏、记中的大科文、小科文,以便提纲挈领。
二、用红黑并圈、红密圈、黑密圈,点出最要句、要句及警策句、次要句及释义要处,以便突出重点。
三、用红色点、黄色点、黑色点、黄色圈,对疏牒含注戒本或羯磨之文而释者,记牒补释者,记牒钞疏之文而释者,记牒科文而释者,及记中长文分段之标目等不同作了说明,显示记、钞与其他两大部之间的联系。
四、用红色半括弧、黑色半括弧、蓝色括弧,对钞疏刻本分段处有误连写,今须改为提行者,记文每段之前有预示全段意义者,记中释钞疏小注处起止点等,一一指出,避免在学习《钞记》时产生模糊不清的感觉。
(二)科判:三大部灵芝记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琐,且隐于文中,学者很难辨识,弘一律师用不同颜色标出钞疏、记中的大、小科文的同时,又将这些科文适当删补,并抄写在书眉上,令疏记内容一目了然。此外,还撰有《行事钞略科》、《删补随机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钞戒业疏科别录合册》等,对三大部作了简明的分判,为我们今天掌握南山律疏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三)略释:南山三疏与灵芝三记,文字古拙,义理深奥,戒相繁琐,未具相当文化修养者,只能望而兴叹,不敢问津。弘一律师在弘扬三大部的同时,也着手编写简易注释,撰有《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含注戒本略释》、《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律钞宗要随讲别录》,这些注释将律疏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灵芝诸撰述作浅易的解释。有些则列表画图说明,清晰易懂,是研究三大部最好的入门书。
(四)集释:弘一律师曾从日本请得《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通释》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济览》,珍逾拱璧,据以校勘钞记。在南山律苑丛书出版预告中说:
“日本古德释钞记者有数家,原书为古写本,罕有流传,都三十六册,今删其繁芜,挈取精萃,辑为十卷,曰《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
可惜弘一律师还没编完此书就圆寂了。幸有妙因法师继承遗志,使此书得以圆满完成。妙因法师说:
“集释一书,诚中日诸祖大德,注释演绎事钞之总汇也,多人智慧辨才结晶也。时历千数百年,地经日中几万里,主要引用典籍近四百种。其中所引古著,多有今已佚失,可益见其珍贵。且通释、济览,作者均未署名,以其引书推测,当我国清初之时手写之本,存藏三百余年,抑亦幸矣。弘一大师曾自扶桑请经万卷,留意斯典,得以不废,功德巍巍,叹莫能尽焉。”
《扶桑集释》一书,是学习《行事钞资持记》最好的辞典。全书共有十卷,对钞记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广引三藏典籍及世间经史子集,一一作了注释。该书的编排体例,是按钞记的内容和顺序,在每个条目的顶线上,标出钞记的页数、行数,又在每页的左边标出会本钞记的卷数、钞原分卷及篇次,使我们在学习钞记时查阅起来非常方便。
(五)表释:弘一律师以表记形式传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戒相表记》、《行事钞资持记表解》,《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中的《事钞持犯方轨篇表记》和几篇《戒疏表》。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此书历经三载,经多次删改而成。弘一律师在序中阐述了编写表记的目的和经过:
“披寻四分律,并览此土诸师之作,以戒相繁杂,记诵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编录数章,颇喜其明晰,便于初学。三月来永宁,居城下寮。读律之暇,时缀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讫,题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数年已来,困学忧悴,因是遂获一隙之明,窃自幸矣。尔后时复检校,小有改定。惟条理错杂,如治棼绪,舛驳之失,所未能免。幸冀后贤,亮其不逮,刊之从正焉。”
《表记》对250条戒中的每一条,按犯缘、罪相、并制、境想、开缘的方式排列及说明。犯缘是构成犯戒的条件,即所谓具缘成犯;罪相是根据犯罪情况,判罪轻重;开缘是指出在哪些情况下,即使有违戒行为而不会犯到根本罪;并制是每戒所列犯缘,有非本条戒目正制者,别列标焉;境想是根据所对境及能缘心的想疑,判罪轻重。
《表记》对每一条戒都依《四分律·初分》摘录比丘戒相,条理其文。对律中字句繁冗者,或酌加删节,或约以短。文字不一,校定划一;字句未明,以意申明;字句简略,准义增入。在释《四分律》时,主要以灵芝为宗。其中具缘成犯句,都依南山《行事钞》。其他诠义析疑,多录自灵芝撰述,并对其劝诫之言,虽无涉于戒相,然有裨于初学,也别录于后,以勉后学。
《四分律》及灵芝疏记,洋洋数百卷,其中犹以止持部分的戒相最为繁琐复杂。弘一律师综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调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及灵峰《重治毗尼事义集要》等,以列表的形式将比丘戒相条理化,使我们今天学习戒律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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