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总005:关注道德——6.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发布日期: 2016-05-09 浏览量: 2,913 次浏览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释见岸
在律典中,有二个例子值得一提。第一例是在《摩诃僧祇律》卷四载:
佛住毗舍离,时毗舍离有一病比丘,婴患经久不治不时差,看病比丘心生疲厌,便语病比丘言:“长老,我看病久不得奉侍和上阿阇梨,亦不得受经诵经思维行道,长老疾病既久治不可差,我亦疲苦。”病比丘言:“当奈之何,我亦患厌苦痛难忍,汝若能杀我者善。”是比丘即便杀之。
此例中,病比丘因难耐病痛之苦,要求照顾他的比丘杀他,佛陀并未对这位病比丘做任何明确告诫,而是对看病比丘严厉呵责,责其有违修行人之身口意行慈,如此做不能长养善法,非法非律,非佛所教。并因此而制戒:若比丘亲手断他人性命,此比丘犯波罗夷不共住(重罪不可悔)。后来又因数例,佛陀再增制戒:亲自手断他人性命,或持刀(或任何方法)帮助自杀者,乃至教唆自杀、赞叹自杀等,这些行为皆犯波罗夷,不应共住。
第二例是《五分律》卷二所记载:
因诸比丘修习不净观故,深入厌恶耻愧此身,其中或有自杀,辗转相害,后索刀绳,或服毒药。佛陀得知,种种呵责:“汝等愚痴,所做非法,岂不闻我所说慈忍护念众生,而今云何不忆此法。”呵已,告诸比丘:“若自杀身,得偷兰遮罪。”并以十利为诸比丘结戒。
上例是因病苦,此例则是因为修习不净观法,对色身生厌离心,不耐久活,而有自杀之事。
从此二例中可知,自己结束生命者,为佛不许,而以种种方法协助他人自杀者,更是不可以。以病人而言,虽对自己生命有自主权,但依佛陀的教示,所谓生命的自主,并非决定是否结束这一期生命,而是能决定如何透过作为与不作为,使生命的内涵变得更真、更善、更圆满。结束生命并不会使生命的内涵更圆满,也不可能从此终结一切。况且自己结束生命,依缘起论而言,已经不是“自己”的问题而已。
佛教的生命观,包含了生命的流转与超越。老死只是一期生命的终止,也是另一期生命的开始,生命像是一条锁链,使有情不得不顺着它在无限生命流中流转。唯有解除无明与贪爱的系缚,才能超越生命的锁链,不为所拘。所以,解决生老病苦的方法,是内心烦恼的止息与净化,而非色身的结束。再说,当自杀的行为造作之后,又在自己生命中添加了“伤害生命”的恶业逆缘,减少了超越生命的善业顺缘。更重要的是在整个有情界中,因着业力辗转相依的关系,以及三世时间的迁流,自他之间并非毫无关系。《梵网经》云:“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自己与他人在今世或生生世世的生命圈中,是互为父母的。准此而言,决定用安乐死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是结束了他人父母的生命,不仅无法解决自己的痛苦,反而会增加他人的痛苦,严重违背了“慈忍护念众生”的精神。
若是病苦逼身,不能忍受,应当如何呢?《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一有说:
是故有智慧比丘,往看病比丘慎勿赞死,正可说言:“长老持戒具足,莫恋着住处及诸衣物、知识朋友,但存念三宝及念身不净,三界中慎莫懈怠,随寿命长短。”若此病比丘,因语而死,如是因说法死无罪。
由经文中可知,佛陀教法的目的,在于人可以透过精进修持,解除痛苦烦恼,超越生命藩篱。因此,疾病缠身时,在色身上当可不利用高科技的维生设备,延续无意识或濒死的生命;在心灵上不要恋着世间的物质或人事,而内心存念三宝及色身不净,依着平日修持的法门,精进用功。在所余的生命里精勤修持,这才是自主的意义。
反之,如果能超越生死轮回,心中不存任何烦恼,此生命和其他有情将无任何纠缠,换言之,此生命并不构成另一生命的因缘,此时,结束生命并无大过。这在《杂阿含经》卷四十七中有记载:
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续者,我说彼等则有大过;若有舍此身已,余身不相续者,不说彼有大过也。
但是,在所有佛之教法及弟子修持中,这种情形毕竟是极微之数。
值得思考的另一问题是:病人的意愿有没有改变的可能?就是当末期病患觉得苦痛难堪时,觉得“生不如死”时,如果一旦外在的人事、环境让他感觉温暖与光明时,他会不会觉得生存的可贵?而反认为“死不如生”呢?每个人的想法时时刻刻都会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所以即使是赞成安乐死的人,也不得不慎重考虑这个问题。例如,澳洲北领地议员Marshall Perron(最初提出安乐死法案的人)认为要有安全措施加以确定病人的意愿,于是规定:要有二位以上的医生及专家评估、书面及口头的申请、三个月的冷静期等,如此即可防范短暂、沮丧或被强迫之情形。美国Oregon州的“尊严死亡法案”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1、病人要年满18岁;
2、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经合理医疗之判断、六个月内会死亡的末期病患;
3、病人要有口头上或书面上之要求,15天后不断重复口头要求,在第二次要求后,可以撤销之;
4、书面要求必须病人签名,而且有二位不同的证人签名;
5、二位证人必须是:A、不是病人的亲属,B、不能因为病人死亡而拥有财产,C、不是病人接受照顾之机构的所有人、执行者或员工;
6、病人最后一次提出要求和实际下处方之时间至少要间隔48小时;
7、若没有得到病人有意志地授权,而更改或伪造医疗要求,或隐藏、毁灭要求的撤销,而蓄意造成病人死亡的结果,是犯了A级谋杀罪;若对病人给予不适合的影响,而使病人要求医疗的方式来结束生命,或毁灭要求的撤销,也会被定为A级重罪。
这种种条件,不论是年龄、疾病的认定,病人表达意愿的方式及时间,会诊医生及证人的意见,都是想要明确肯定病人的意愿是坚定的、自主的、正常的、不是受到其他因素所影响的。然而人类有三种特胜——忆念胜、梵行胜、勤勇胜,是超越其他众生的。当病人明了生命的相依相存性,知道每个生命有其无法替代的价值,每个心念、行为都会对自他构成某种程度的影响,有了这个信念后,在内心的那股自觉的道德意识——梵行胜,以及想要突破生命限制的意念难保不会升起,进而引发坚毅的堪忍勇气——勤勇胜,以至于改变了原本想要死亡的意愿。这种转变岂是短短48小时或15天所能评断的。
人既已生,必有老病死之苦。如何解除不能免的病苦,的确是一大挑战。若能够承受苦痛,而且从中显发出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在生命环环相扣的世间,引发良性循环,这是对自他生命的慈悲。有因有缘才有生命,所以生命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且是互为因缘的。如果对每个接近终点的生命,给予对刚踏入生命之旅的新生命同样的爱与关怀,那么才是对自他生命的平等。所以用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未必能符合缘起的意义和慈悲平等的精神。笔者认为,病苦既不能免,死亡也必然会来临,如何减轻病人身体上的疼痛、心理上的恐惧无助,以及在心灵上找到一个依靠,使内心升起安详与喜悦,令生死两无憾,这才是病人与家属应该认真、主动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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