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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相适应”精神

发布日期: 2006-01-01 浏览量: 1,888 次浏览

达 照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做好宗教工作,明确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政策》第11问:“为什么说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指宗教团体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从佛教的教义上看,又是如何体现这种“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精神呢?

佛教诞生于古印度,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多年历史,传入中国也有两千多年了。数千年来,佛教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各地广泛流传,直至今日仍然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它具有存在的价值意义和适当的运作方法。除了佛教思想理论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因素外,其中弘扬教法的指导思想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佛法的流传,主要是靠佛经,古德说:“佛僧弘化,止在一时;法教经流,乃传万代。”所以,佛教经典就是佛法赖以存在世间,并流传到全世界的重要载体。而佛经的“经”字,就蕴含着“相适应”的重要思想。

经,梵语“修多罗”,汉译为“契经”,《华严探玄记》卷一说:“修多罗,此云契经。契有二义,谓契理故、合机故。”《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载:“契,上契诸佛之理,下契众生之机;经,法、常之义。”就是指既要契合于佛教的根本精神,又要契合于人们的时代需求。经含有“贯穿”、“摄持”、“恒常”、“辨别邪正”等义;“契经”合起来也就是“贯穿诸法而历古今恒常不断,并能辨别邪正”的意思。

《法华玄义》卷八上说:“契者,契缘、契事、契义。”契缘就是契合于时节因缘、条件机遇,契事就是契合于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契义就是契合于思想义理、精神实质,并且对于这三个方面要“契当至合”,亦即恰到好处、丝毫无差地默契与配合,如《法苑义林章》说:“契者,契当至合之义。”这就是佛教如何流传世间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作为新世纪的佛教,一方面要符合佛教本身的教义教理,另一方面则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时代精神。用佛教固有的名词来说,那就是“契理契机”。

在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由以下一些因素决定的:一、宗教界爱国爱教,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三、国家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五、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国家的主人,宗教界不仅是团结教育的对象,也是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六、宗教界爱国爱教,发扬宗教文化和宗教道德中的一切积极精神,发挥宗教的凝聚力,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

就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句话来看,前提是“宗教”,也就是合法合理注册和被社会大众所承认的宗教,是真正的宗教,而不是伪宗教、准宗教或者邪教等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从佛教的角度看,这句话则是“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适应就是“默契配合”之义,社会主义社会就是“时节因缘、条件机遇”,佛教则是“佛教的思想义理和实践行为”。站在佛教徒的立场,要能够真正做到“契理契机”,也就是:适应佛教的思想义理和精神实质,契理;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状况,契机。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党和政府对宗教管理的基本方针和三个代表的重要讲话,也能够符合佛教的思想理论,如此方可政教分离,共谋发展。

佛陀常常教导弟子们要“现法现乐”和“善护众生”,这是注重现实人间的佛法基础——契机;同时也要“超越局限”和“解脱痛苦”,这就是注意自身修养的精神内涵——契理。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因为佛教的思想行为而发生的动乱、战争、恐怖等事件,反而有过因佛陀的调和而平息了战争(当年琉璃王发兵攻打释迦族,佛陀曾三次亲自到半途劝其收兵,悲心可鉴),也曾因佛陀的出现而结束了恐怖行动(曾有鸯掘摩罗疯狂地杀害无辜百姓,佛陀只身前往规劝,最终说服他放下屠刀,改邪归正)。因此,佛教是一个和平积极的教团,也是热爱生命、热爱国土的一个传统教育机构。在“契理契机”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才能够处动不乱,历久常新,亘古亘今,弥深弥浅,健全自身,服务社会。所以,“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党和政府管理佛教的方针政策,而且还是佛教自身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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