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总005:关注道德——阿含经和圣经道德观的比较

                                    •  释 德 明

 

阿含经是佛教史上的原始经典,或称之根本佛典;圣经是基督教的正式经典。佛教和基督教这两大经典中包含着丰富的道德思想,各自架构了完整的道德教说体系。对前者而言,其道德体系包括人天乘善法中的善恶、因缘、业报等基本观念及戒制;对后者而言,涉及新、旧约中有关道、原罪、救赎等观念及教诫。本文从道德观建立的基础、目的及有关道德教戒或训诫等几个方面,大略地比较说明阿含经和圣经的道德观,从中亦可初步透视佛教和基督教这两大宗教教义的气质和旨趣。

一、阿含经和圣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

道德观念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要从对人性的基本判断来考察说明。

阿含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可用“明”和“无明”来概括。

所谓“明”,依《大毗婆沙论》,就是“生得慧”。这是人生而具有的思维能力和道德能力,或可称为本能。后天习得的能力是闻、思、修慧。正因为人具有先天的“明”即“生得慧”,道德才有了可能,也才能进一步发起闻、思、修慧。《杂阿含经》(卷第二十八)说:

若起明为前相,生诸善法;时,惭愧随生。惭愧生已,能生正见。正见生已,起正志、正语、正业、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次第而起。正定起已,圣弟子得正解脱贪欲、嗔恚、愚痴。

与明相反的是无明。《杂阿含经》(卷第十二)说:

彼云何无明?若不知前际,不知后际,不知前后际;不知于内,不知于外,不知内外;不知业,不知报,不知业报;不知佛,不知法,不知僧;不知苦,不知集,不知灭,不知道;不知因,不知因所起法;不知善、不善,有罪、无罪,习、不习;若劣、若胜,染污、清净;分别,缘起,皆悉不知。于六触入处,不如实觉知。于彼彼不知、不见、无无间等,痴暗、无明、大冥。是名无明。

简言之,无明是人的思维能力和道德能力的自我障蔽,也就是人的有限性一面。作为趋向圣道解脱前提的人天乘善法,其目的就是“复明”,阿含经等经典称之为“开眼”,即去无明而走向自我觉悟。如果“明”决定了道德的可能性的话,那么,无明决定了道德的必要性;离却无明而向“明”,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的道德要求。至于大乘的圣者境界,当是最终了达诸法空性,如心经言“无无明亦无无明尽”,在此自不必说。

圣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是原罪。原罪,就是人的原始罪过。始民亚当和夏娃经不住蛇的引诱,在伊甸园吃了知善恶树(也是智慧树)的果子,这违背了神即上帝的告诫,从而犯下了罪,受到惩罚,被逐出乐园。而亚当和夏娃是人的始祖,他们的罪自然就是人的原罪。人类的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根由就这样与生俱来。上帝的独子耶稣降世,其目的就是救赎信他的、带着原罪的人类。而圣经或基督教的道德,实际上就是寻求救赎原罪之道。

这里存在人类的一个根本性悖谬。知善恶(智慧)使人“眼睛明亮”(《创世记》);知道了善恶,人才知道什么是罪,人才会犯罪或有罪感——这使道德有了可能,可正是因此才使人有了罪——这使道德有了必要。圣经道德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同时存在于此一悖谬之中。

二、阿含经和圣经道德观的基础

缘起观是阿含经乃至整个佛教道德观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缘起,是“增法”,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及“减法”,即“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杂阿含经》)。简言之,缘起就是缘此故彼起。缘起之于有情而言,如《杂阿含经》(卷第十二):
……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所谓缘无明行,缘行识,缘识名色,缘名色六入处,缘六入处触,缘触受,缘受爱,缘爱取,缘取有,缘有生,缘生老、死、忧、悲、恼、苦。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纯大苦聚灭。

缘起法揭示了自然界万事万物互为因果相生相灭的真相,也揭示了人及诸道有情生死轮回的真相。由缘起法,我们可以发掘出佛教的宇宙主义和彻底的平等主义。尽管在实践的意义上,阿含经是立足于人本的,是立足于人本身的解脱和觉悟,但这不妨碍它在认识论上的广阔视野。所以严格来讲,佛法就是空相应缘起法,而非本体论。
佛教的善恶业报、因果报应说,都是以缘起观为前提的。善恶果报随所造业因而有,如响应声,如影随形。正是基于缘起观,佛教才能够高倡并充分发挥人作为个体的道德主体性。也正是因此,我们才说,佛教是自力的宗教。

圣经道德观的基础是绝对的精神本体,是永恒的道,是旧约的神耶和华;在新约中,圣子耶稣是“道成肉身”(《约翰福音》一章十四节)。人在上帝跟前所得的原罪,依人的本性是根本无法洗净的,基督受难体现上帝的“威严”或法则——人必须偿还欠神的债——因而耶稣上十字架以肉身(罪身)死;而这同时也反映了上帝对人的“仁慈”。上帝既使其子代人赎罪,这就要求人必须信耶稣,他只将圣灵赐给信他的。圣灵降临、内住于信他、靠他的人,为他们开了通往“父”那里——天国去的一条路。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圣经与阿含的截然不同。圣经信仰及其道德基础是神本的,而阿含的人天善法却基于缘起观。阿含的空相应缘起,说明一切事物的相待相成和因果的必然理则,从而非遣任何外在的本体。在阿含的“道德体系”中,既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精神本体或者神,也不存在一个高踞人上的个人或道德审判者。佛陀说他自己“我在僧数”,劝告弟子要“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大般涅槃经》),正显明这一点。

三、阿含经和圣经道德的目的

阿含经和圣经道德的目的各有取向。前已分析,阿含经和圣经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及两种道德观建立的基础是不同的,由此出发,我们对两种道德观的目的就会有自然而然的理解。

阿含经道德的目的,简言之就是前面所说的复明、开眼。“开眼”而觉悟,“复明”而“具明”。阿含所开示的人间道德实践,有丰富的内涵和明确的目的。用《中阿含经》(卷第十)的概括就是:

……是为具善人已,便具亲近善知识。具亲近善知识已,便具闻善法。具闻善法已,便具生信。具生信已,便具正思惟。具正思惟已,便具正念、正智。具正念、正智已,便具护诸根。具护诸根已,便具三妙行。具三妙行已,便具四念处。具四念处已,便具七觉支。具七觉支已,便具明、解脱。如是此明、解脱展转具成。

显然,具明、解脱在终极意义上必然是一种高度智慧、高度觉悟的成就。所以,阿含的人天乘善法或人间道德实践,实在是趣智趋觉的阶梯。故阿含的道德观,是为觉、智而道德,即其道德服务于正觉解脱,服务于“成人”。“成人”是道德主体的高度完善,又是真正的自由,“人成”亦即是“佛成”。

圣经道德观的基础和前提,决定了其道德实践、人间善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神的眷顾,为了得到基督的拯救升入天国,最终与神同在。如果说阿含的道德是为成人、成佛,那么,圣经的道德是通过个体的被救赎而实现神的绝对精神或正义,即它是为救赎而信,为救赎而道德;它服务于最终的拯救。

所以,阿含是在人的终极实现的意义上“建立”人间善道的,而圣经是在人的终极拯救意义上“建立”道德的。前者具备完整的闻、思、修解脱道次第,而后者首先要求对上帝的服从和对圣子的信。

四、五戒十善与摩西十诫

阿含人间道德实践的内容,从发起道德实践的主体意向——惭愧心,到实践道德努力的意志——不放逸,以及安处诸善业等,以经典来看可谓详备。而其中五戒的授受以及行十善业道,是阿含人间道德实践的基本标准和根本的内容。五戒为在家男女受持的五种制戒,是佛教所识做人的根本。其条目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十善业道是身、口、意三业中所行的十种善的行为,是止恶行善的正道、增上道,也叫作十善戒、十白业道。其条目如《杂阿含经》(卷第七九一)说:

何等为正道?谓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无贪、无恚、正见。

圣经中作为维系道德伦理体系的规约是摩西十诫,其内容见于《出埃及记》及《申命记》,条文大致是:1、禁拜别神、偶像;2、禁妄称耶和华名;3、守圣安息日,不可作工;4、孝敬父母;5、不可杀人;6、不可奸淫;7、不可偷盗;8、不可作假证陷害人;9、不可贪恋别人的财物;10、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

十诫自十三世纪起开始作为基督教的告罪手册,这标志着它已成为“日常德育”的基本和中心的内容。显而易见,圣经十诫与阿含的十善业道在杀、盗、淫、妄语、贪等方面的禁戒,在条文的内容上是相同或相近的。这具体地说明,在总体上,两大宗教的世俗道德观是接近的。不可否认,佛教和基督教在净化世道人心,或对世俗道德建构上所起的作用也是相近的。当然,在道德要求上具有相近的取向,也反映了宗教本身的特质。而本文对阿含与圣经道德观的比较,主要是在二者的不同之处,或者说,主要在于显明二者各自的特质。在“道德规约”的具体实施,在“操作机制”上,佛教反对任何形式的、单纯的惩罚。佛陀是先知先觉者,自然是一切善法的先导。《中阿含经》(卷第二一四)说:

如来……离欲,欲已尽;离恚,恚已尽;离痴,痴已尽。如来成就一切善法,断一切不善之法。教师、妙师、善顺师,将御、顺御,善语、妙语、善顺语。是故如来必行此法。

佛具大威德,并不是因为他有什么绝对的权力,却在于他已实现正智觉悟。而佛制戒也体现了高度的人本性和现实性;制戒既是为了维护僧团和敬、正法住世,戒律自然也是佛法本身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这一点上,上帝迥异于佛陀。耶和华在为希伯来人立约时,对摩西说:“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记》、《申命记》);新约《约翰福音》说:“信他(耶稣)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显然,神(耶和华)本身既是一个最高立法者,又是实施者、监督者和惩罚者。

  五、道德主体性

宗教实践最终要归结于每一个体的道德生活。阿含经和圣经的道德主体,在其能动性发挥的方向或维度上也有所不同。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两者对人性的基本判断,乃至两种道德观建立的基础的不同。如上所说,佛陀与上帝在两种宗教的“道德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有明显的差异,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两种宗教道德主体的主体性差异。

圣经信仰及其道德实践,强调道德主体与道德本体的二元关系。旧约中的信上帝者或新约中的信耶稣者,作为信仰的主体,作为道德实践的主体,总是“作为特殊性的单一个体”;而道德的本体总是作为绝对的上帝。二者的关系,用克尔凯郭尔的话说,就是“作为特殊性的单一个体与绝对”形成的“绝对关系”。这种绝对关系,首先要求个人对上帝的绝对服从或对圣子的虔信。上帝是“仁慈”的,而上帝赐福的,是爱他、守他诫命的人;同样,将得到永生的人是信子(圣子耶稣)的人。自然,宗教的伦理、道德,存在着与世俗伦理、道德不一致乃至相互抵制的地方,这表现出宗教要求自身超脱世间的一面。圣经在这方面的要求,有时甚至到了与世间的伦理要求极端对立的地步。当上帝要求亚伯拉罕用他的独生子为自己献燔祭时,亚伯拉罕的主体性就只能表现为捆绑住他的儿子以撒,并伸手拿刀了。圣经信仰的道德要求,就是在这种对神的绝对敬畏中充分反映其特质的。可以说,圣经的道德主体性就是在任何情形下对上帝、对“神圣正义”的信心不改,所以在奥斯维辛之后,祈祷者依然会祈祷。

由于取缘起中道立场,佛教既不承认世上有绝对主宰者,也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做法。我们知道,佛陀连修道中的过度苦行都是不鼓励的。佛教中既无原罪,就无单方面的、绝对外力的惩罚,自然也就没有绝对外力的拯救。我们在阿含经中处处可以看到对佛弟子求智求觉的主体性的肯定。阿含道是自觉道。基于缘起观上的因果必然法则,既说明了生死的轮回在于自心无明,又决定了痛苦的解脱在于自我觉悟。《杂阿含经》(卷第三四七)说:

佛说……经已,尊者须深远尘离垢,得法眼净。尔时,须深见法得法,觉法度疑,不由他信,不由他度,于正法中心得无畏。

所以,佛教的信仰是自信非他信,佛教的道德是自度非他度。

我们透视到的阿含精神,是佛陀不著“神圣”色彩,不为自己树立绝对权威。这本身,实在就是深契佛法缘起中道的真义的。佛陀是世间的佛陀。在《杂阿含经》(卷第六三八)中,佛陀对阿难说:

……阿难!当知如来不久亦当过去。是故阿难,当作自洲而自依,当作法洲而法依,当作不异洲不异依。

佛陀之所以为佛陀,在于他做到了“自”与“法”的不异。佛教信仰的核心是正法,信佛就是信正法解脱的先觉者。佛教对信仰者,也就是道德实践的主体的根本要求,是深契法性的自我觉悟和自我解脱,而在根本的、解脱的意义上说,主体的主体性是彻底融合于法的法性的,即“自”与“法”是同一的,是非二元的。

佛教的无上正等正觉,是自觉觉他,是自利利他。而佛教“道德实践”中的戒行,是自护护他。佛教首先要求道德主体止恶行善,自净其意。在后来的大乘佛法中发展出的心法戒体说,可以说就是“自护”的道德要求的高度理论化。自信、自护、自觉、自度,这既是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其实也是实现菩萨行的根本。行菩萨行是度他、化他,度他、化他最终何尝不是使他人自度、自化呢?

总之,阿含和圣经的道德观,主要反映佛教和基督教这两大宗教,各自在道德目的和道德的内涵上的特点,这些特点,进一步决定它们展开道德实践的方式,决定它们是如何影响世俗道德观念、如何参与和引领世俗道德建构的。显而易见,两种道德观有基本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对人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圣经既然以原罪为人的根本标记,那么人的最终拯救不在此世。而此生的义务,就是背负起信仰的十字架,相信基督替人在架上赎了罪,相信基督将来会把圣灵内住于自己。不同于神本的圣经道德观,阿含道德观的思想基础是非本体的空相应缘起,以此确立因果法则,从而劝导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转无明为明,实现“现法得乐”、不待来世的现世解脱。所以阿含的思想是由缘起的“宇宙主义”而立足于人本。

从更为广阔的文明的视野中看,尽管阿含佛教与圣经基督教的基本观念存在差异,但在化世导俗、净化世道人心的现实层面上,二者所起的作用是相类似的。比如,虽然在教义上,佛教的“慈悲”与基督教的“爱”,一个基于缘起的无我,而另一个基于有我,但在现实中,它们都可以归结于同一的平等思想。比较阿含和圣经的道德观,是为了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两种宗教各自可能以何种方式、何种姿态来解决当今世界的现实道德问题,各自可能向何处挖掘自己教法、教义中的道德元素,从而为世俗伦理和道德体系的建设提供有效的资源。

 

 

 

《人世间》总005:关注道德—— 论佛教人天乘善法与儒家道德思想之差异

                                                                                             •  释 界 文

 

在公元前五世纪左右,世界的东方几乎同时升起了两颗灿烂的巨星,那就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和儒家的奠基者孔子。他们所创立的两大思想体系——佛教和儒学,对整个东方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佛教与儒家探讨的对象都是人,都提出了通过个体道德修养实践达到人生最高理想境界的方法。相比之下,佛教侧重于对世俗人生的超越和对个体终极圆满境界的追求,而儒家则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重视个体修养与世俗社会生活的和谐统一。应该说,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虽然佛教重在出世,但并未一概否定现实人生。为适应众生的根基,释迦牟尼佛也开演了以指导世间生活为主的人天乘善法。

佛教传来中国以后,为了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使佛教在有着深厚儒家文化底蕴的中国得以生根和发展,不少人都曾致力于对佛儒的会通。东晋著名的儒家学者、文学家孙绰作《喻道论》,提出了“周孔即佛,佛即周孔”的口号,站在儒士的立场,从思想上调和、会通佛儒;华严祖师宗密以“五常”(仁、义、礼、智、信)配佛教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饮酒、不妄语),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将佛儒进行类比。在一般人看来,更是觉得儒佛都是劝人为善,在世间法这一块似乎没有多大区别。然而,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和考察就会发现,虽然同样是讨论世间善法,但佛教人天乘善法仍与儒家道德思想有着本质的差异。本文着重从原始佛教的基本经典《阿含经》与直接记录了孔子言行的《论语》这两部典藉进行比较,将佛教人天乘善法与儒家道德思想的主要差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建立的基础不同

佛教的人天乘善法建立在因果的基础上,指出有因必有果,如影之随形。《增一阿含经》说:“夫人作善恶,行本有所因;彼彼获其报,终不有毁败。夫人作善恶,行本有所因;为善受善报,恶受恶果报。”认为所有的善恶行为都会形成果报,善业产生好的果报,恶业产生坏的果报。因果自作自受,即使父子亲人也不能互代。因此,每个人都应对自己身、口、意的造作负责。而孔子则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这里的“天命”是指冥冥中操纵一切的主宰者的意志;“大人”指周天子及各国的诸侯;“圣人之言”就是文王周公相传下来的典籍训诰。可以看出,孔子所谓的“君子”,是以对天命和周制的服从为条件,而统治者正是天的代言人。因此,孔子所说的道德,其基础实际上是统治阶层的意志。

佛教的善法以因果为基础,必然与人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人们为了离苦得乐,必然要主动约束自己,断恶修善。不论国王或普通百姓,在因果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拥有特权。即使贵为一国之君,做了恶也同样要受到因果的惩罚。儒家的道德则不同,不论是谁,只要占据了统治地位,就可自称天子,堂而皇之地要求他人服从,所谓“成者为王,败者为寇”。这种道德实际上已变成统治者利用的工具,时至今日,国人还常常将“民不与官斗”挂在嘴边。这种不平等的思想,实际上是对人性的践踏。究其根源,正是出自千百年来占据国人思想的儒家道德观念。

二、善恶的标准不同

《中阿含经》中,波斯匿王曾经问阿难:什么是善的身行。阿难回答说:“谓行身行不自害、不害彼、不俱害,觉、慧、不恶相助、得涅槃,趣智、趣觉、趣至涅槃。”可见,佛教所说的善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要尊重众生,不侵犯或损恼众生,进而帮助乃至度脱众生;二是排除一切不利于自我修持的思想、言论和行为。佛陀在《杂阿含经》中指出有十种不善:杀生、偷盗、淫欲、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对自他的损害和生命的堕落,因此认为是不善,反之即是十种善业。

孔子则提出“克己复礼为仁”,“仁”的标准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把“礼”作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周礼,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他认为这种宗法等级制度是不可触犯、高于一切的。一切行为只要符合“礼”就是善的,甚至不需要看行为本身的性质。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使父亲犯了罪,儿子为了尽孝道,必须隐瞒父亲的罪行。反过来,父亲也要隐瞒儿子的罪过。孔子认为这种互相包庇就是最公正无私的道德,臣对君也是如此。鲁昭公娶同姓女子为妻,违背了周礼,当别人问孔子昭公是否知礼时,孔子却回答说“知礼”。直到别人指出鲁昭公违礼的事实,孔子也不分辩,只说:“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他自己把错误包下来,始终不提昭公的错误。

而佛教认为,凡对别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就是恶行,即使为了父母去行恶,同样也会受到苦报。《中阿含经》记载,舍梨子问梵志陀然:“若使有人为父母故而行作恶,因行恶故,身坏命终,趣至恶处,生地狱中。生地狱已,狱卒执捉极苦治时,彼向狱卒而作是语:‘狱卒!当知莫苦治我!所以者何?我为父母故而行作恶。’云何,陀然!彼人可得得从地狱卒脱此苦耶?答曰:‘不也。’”可见,佛教并不认为伦理关系可以超越于因果之上。

以因果与轮回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佛教,认为众生平等,乃至要尊重动物的生命权利,不可以随便杀害它们。《杂阿含经》中,佛陀告诉准备杀生祭祀的长身婆罗门:“云何为身刀剑生诸苦报?谓有一大会主造作大会,自手伤杀尔所特牛,乃至杀害种种细虫,是名身刀剑生诸苦报。彼大会主,虽作是念,种种布施,种种供养,实生于罪。”如果不断除自心的贪嗔痴,而妄想以杀害众生作为祭礼来为自己求福,只会造下罪业,反增苦报。

但孔子则相反,认为礼比生命更重要。当子贡想把每月祭祀时用的活羊去掉时,孔子对他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与佛教相比,二者的差别何其明显!

三、道德实践所追求的目标不同

儒家道德修养的理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基于追求个人道德品质的完善和家庭、社会伦理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没有超出现实人生。而佛教的人天乘善法虽然也是指导现实生活,但并不以世间生活的富足安乐为究竟,甚至不以升天享乐为目标。因为天道的生活太过享乐,不利于修道,并不值得羡慕。而有苦有乐的人间更有利于修行,因而也更值得重视。佛教的善法最终指向智慧和解脱,其道德实践的重心在于断恶修善,首先要不堕恶道,生在善处,以利于进一步修习佛法,出世解脱,即“先说端正法,后令入佛智”。

从维护纲常伦理出发,孔子认为孝便是对父母的服从:“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当孟懿子向孔子请问孝的含义时,孔子回答说:“无违。”而佛教虽然也提倡孝道,要求奉养承事父母,敬爱国王,但修证圣法的出家沙门却不必礼拜父母和国王,相反,可以接受国王和父母的礼拜。这在儒家看来实在是极大的不忠不孝。当佛教传入中国后,为了“沙门不敬王者”,曾引发极大的争论,一些保守的儒者甚至因而提议灭佛。这些都反映出儒佛道德追求的根本不同。

综上所述,虽然孔子的儒家思想与释迦牟尼佛所提出的人天乘善法都是强调现实人生中的道德修养问题,但由于二者建立的基础不同、善恶的标准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因而其道德观也有着截然不同的鲜明特色。佛教道德是以因果为基础,提倡平等,尊重个体的生命和权力,追求究竟的智慧和解脱;而儒家道德是建立在天命观的基础上,重视以周礼为代表的宗法伦理制度,因而其道德取向有阶级与亲疏的不同,重礼而轻人。

在当代平等、博爱、尊重人权的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倡导的社会环境下,儒家道德思想虽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重视平等、尊重生命、尊重自他权利的佛教道德观将更适合时代需要,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强调“以德治国”的今天,如果人人能以因果作为衡量自己言行的准则,“不自害、不害他、不俱害”,社会上自然就会少了暴力、欺诈和种种的不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自他和乐,建设人间净土也将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