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称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量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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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XXX档案分类整理方案

苏州市XXX档案分类整理方案

 

    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本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更好地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文件和载体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分类方案

苏州市XXX档案分类整理方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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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

 

1

1.1 管理职责

1.1.1 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增强全员档案意识。

1.1.2 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1.1.3 档案工作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职责或职位分类说明书。

1.1.4 重视档案工作,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1.2 机构人员

1.2.1 成立综合性档案工作机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1.2.2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

1.2.3 适应档案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

1.3 管理制度

1.3.1 制订并落实档案工作制度。

1.3.2 有控制措施或手段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1.4 业务联系

1.4.1 积极完成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1.4.2 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

2

2.1 归档

2.1.1 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1.2 应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1.3 文件材料归档及时。

2.1.4 文件材料形成质量符合归档要求。

2.1.5 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2.2 整理

2.2.1 制定档案分类方案。

2.2.2 档案、资料整理上架。

2.2.3 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2.2.4 档案排列有序。

2.3 保管

2.3.1 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

2.3.2 档案库房选址得当,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2.3.3 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

2.3.4 全宗卷符合规范要求。

2.3.5 存放索引或存放示意图清晰、准确。

2.3.6 坚持测记库房温湿度,定期检查档案。

2.3.7 对破损、霉变、褪变档案进行技术保护处理。

2.4 鉴定统计

2.4.1 按规定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2.4.2 开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建立档案统计台帐。

2.4.3 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档案统计报表。

2.5 移交

2.5.1 及时向档案馆移交各门类、载体的档案。

2.5.2 及时向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3 信息化建设

3.1 信息化建设规划

3.1.1 档案信息化与单位信息化同步规划实施。

3.2 信息化设备

3.2.1 配备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设备。

3.3 管理系统

3.3.1 开展档案管理系统建设。

3.3.2 充分应用档案管理系统。

3.4 数据库

3.4.1 开展档案数据库建设。

3.4.2 开展档案数据库应用。

3.5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

3.5.1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3.6 信息安全

3.6.1 确保档案系统和信息数据安全。

4

4.1 检索

4.1.1 编制全宗指南。

4.1.2 编制档案目录。

4.2 利用服务

4.2.1 档案人员熟悉库藏。

4.2.2 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簿。

4.2.3 档案利用服务成效显著。

4.2.4 编有档案利用效果典型事例汇编。

4.3 编研

4.3.1 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4.4 陈列展览

4.4.1 建立陈列室,举办档案陈列展览。

5

5.1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5.2 本规范是各单位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考核档案工作的依据。

5.3 本规范的实施内容见《〈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附件一)。

5.4 本规范的测评方法见《〈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规程》(附件二)。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细则.doc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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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效果实例五则

                           档案利用效果实例五则

一、按图规范设置避雷针

根据市消防及安监部门的通知精神,对于我寺古建古刹文物保护的要求,天王殿、大雄宝殿等处建筑原先设置的避雷针高度及水平距离,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相关人员在档案室查阅大量基建档案后,按图纸设置的标高与规范进行比对,现天王殿稍有不符,因此重新进行调整后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二、离休干部待遇问题从档案中

离休干部其待遇问题存有疑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工资待遇享受副处级。结果一起到档案室查阅他的工资情况后,其1982年前工资级别文件精神不相符不能享受副处级待遇,凭有据不存在争议,事实面前他也心服口服。

 

三、为社会团体年检查阅提供方便

社会团体年检每年都要进行,相对而言西园寺内部的团体比社会企事业单位得多,(佛教协会、慈善功德会、菩提书院、西园艺术等),每次年检都要包括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登记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档案室能及时准确地其提供

 

四、创建“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西园寺在进行创建“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过程中,其材料涉及个方面且面广量大,规范细则又十分全面详实,所有这些材料只有在档案室才能有效地得以解决。此档案工作人员出了极大的努力,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力以赴协助寺院办查阅各种相关资料,经选后文配图编辑打印成并上报管部门审核,得到级主管部门肯与好评顺利无悬念地评为“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五、为争取佛教房产的合法补偿提供产权证明

落于桃花坞西大营门56号的房产,原属佛教静修庵,为包经租产权房,计有建筑面积301.35,曾被划为民国文化中心工程拆迁范围。经档案室提供的历史产权原始凭证及市房产管理局正式发文,定其房屋产权为佛教协会,从而合理解决了房产所有权问题,保障佛教产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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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崇恩寺同行参观我寺档案室

2015年3月23日,太仓崇恩寺档案工作人员一行,在该市档案局主管人员的带领下,专程前来我寺档案室参观学习。

档案室负责人吴玲华女士,就西园寺最具代表性的各类文档资料,为参观者作了详实的讲解,如我寺引以为傲的“春节烧头香”活动、“三宝楼工程建设”和“戒幢佛学研究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等。对参观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吴女士也是有问必答,看得出她是作了精心准备的。

太仓市档案局的主管领导和崇恩寺档案室的主管法师,均一边翻阅资料一边向吴玲华提出各种相关问题,他们对此次参观表示感谢,并对获得很大收益感到十分满意。

(排版 | 王建新)